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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身分:1.年滿15-65歲之本國籍在職勞工,具勞、農保身分即可報名。
2.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 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3.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 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規定取得工作 許可者。
特定身分:1.負擔家計婦女、中高年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 工作能力者。
2.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3.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 之監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