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南市資訊軟體協會章程
84年6月16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會員)大會通過
台南市政府 84年7月15日南市社行字第九七二四三號函准予備查
台南市政府100年9月9日南市社行字第1000704797號函准予備查
台南市政府102年7月10日南社團字第1020594228號函准予備查
台南市政府105年8月10日南社團字第1050828641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南市資訊軟體協會(英文名稱Tainan Information Software Association 簡稱TIS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配合政府政策,推廣電腦資訊軟體應用,擴大資訊服務市場,增進國際交流,促進產業升級,協調同業團結,謀求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台灣省台南市所在地區。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配合政府策略發展軟體工業使台南地區成為國際性資

訊軟體發展重鎮之一。
二、協助業者提昇資訊軟體品質,擴大產業規模,增加
國際競爭力。。
三、推廣台南地區資訊軟體教育,培育人才,提升台南地
區資訊軟體技術水準。
四、提供學界與業界交流合作管道。
五、作為中央與地方資訊軟體政策溝通橋樑。
六、配合政府政策推動相關資訊科技之應用。
七、提供資訊軟體市場情報資訊。
八、辦理資訊軟體專業講座及資訊軟體應用展示。
九、出版會刊,介紹資訊軟體最新技術、產品現況及產業
趨勢。
十、爭取政府及有關單位授權,提供對南部地區資訊軟體
驗証服務。
十一、出版會員名錄,舉辦年會促進學界與業界及會員間
技術經驗交流活動
十二、加強與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經濟部工業局及資
策會等相關單位之合作關係。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五種: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從事資訊軟體相關事務之經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以從事資訊服務(軟體)工業開發為主之營利事業,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公司機構之團體或個人,對本會會務活動熱心贊助者,由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贊助會員。
四、榮譽會員:凡對資訊軟體工業或技術有顯著成就特殊貢獻者,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五、學生會員:凡對資訊軟體發展有興趣之學生,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學生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條:

會員可享受之權利如下:

一、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發言權及表決權,每一代表為一權(榮譽會員、贊助會員及學生會員僅有發言權)。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
三、請求本會協助服務事項。
四、團體會員所屬企業團體內得派有關資訊管理人員參加本會各種活動。
五、團體會員得享市場資訊及其他優惠服務。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十五人,任期一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廿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四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組成,出席會議並邀請其他會員列席參加,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以前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七條:

理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八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
a、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伍佰元。
b、贊助會員伍萬元。
c、學生會員貳佰元。

二、會員常年會費:
a、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壹仟元。
b、學生會員參佰元。

三、補助費。
四、自由捐助。
五、基金孳息。
六、委託收益。
七、其他收入。

第卅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一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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